
清嘉慶年間的黎族地契。李景新攝
清同治九年的黎族地契。李景新攝
文\海南日報記者 黃媛艷
黎族地契最早始自明代
2006年,一個偶然的田間調查機會,瓊州學院教授李景新和同事來到三亞市崖城鎮(zhèn)三更村村民韋日升的家中,一些破舊報紙包裹的發(fā)黃紙張引起了李景新的注意。細細翻看,讓李景新大吃一驚。
“黎族無文字,流傳下來的文字材料是少之又少。報紙里包裹的將近90件的文字資料中,既有土地證、黎族儀式程序的手抄本、賬單、借據,還有大量的黎族地契。”興奮之余,在黎族同事文真的積極溝通下,物主韋日升同意調查隊將材料借出拍圖留存。
家境并不富裕的韋日升,為何家中會有如此多的黎族地契留存?韋日升表示,這些地契都是祖輩傳下來的,祖上也不是大地主,是他們在鄰里間收集來的。
在這批地契中,有一張頁面大小為40.4cm×36.4cm的地契讓李景新驚訝不已,“現(xiàn)在發(fā)現(xiàn)的海南地契大都是清代和民國年間的,這張地契竟然是明代的。”
迄今國內發(fā)現(xiàn)年代最早的是一張宋代的紙質地契。而在海南,此前發(fā)現(xiàn)年代最早的地契出自清代雍正年間。
這張被稱為“韋氏賣地契”的黎族地契,端正的楷書寫于棉紙之上,是明崇禎四年(1631年)四月由韋天佑代筆撰寫的,明確記載了韋那茂將土地出賣與唐家的事宜。整張地契有代筆人畫押、同見人、中人、立約人手模等,略有遺憾的是,因保管不善,契紙中間、上方、左下角有小部分殘缺。
除了這張珍貴的明代黎族地契,一張保存基本完好的清康熙五十一年的黎族地契也頗具價值。地契中詳細記錄了1712年12月由何世美代筆撰寫,韋老文兄弟三人將六坵土地出賣與韋拜足的事情,整張地契頁面大小為50.6cm×37.6cm,18行文字中除交代交易主要事由外,還有代筆人畫押,同見人、中人手模。
黎族地契以白契為主
“從目前發(fā)現(xiàn)的地契原件看,三亞崖城黎族民間地契,未發(fā)現(xiàn)加蓋官印或粘貼契尾的契約,全部是在空白紙上自行書寫,是純粹的民間行為,屬于白契。”李景新說,在舊時,白契和紅契是主要的兩種契據。
根據《華夏土地證集萃》記載:“舊時民間田房買賣約有兩種,一種是雙方自立的契據,經地方有聲望士紳作證,這種契約不繳稅,故叫‘白契’;還有一種是買賣雙方契約訂立后向政府投稅,投稅后政府在契約上蓋上官府印章予以承認。清乾隆以后,又用《契尾》,契約還要粘附布政司印發(fā)的《契尾》,這種契約叫‘赤契’,也叫‘紅契’。”
由于紅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因而在出現(xiàn)糾紛時,買方合法權益受官府保護。舊時政府也十分重視紅契,因為除了便于土地管理之外,還是稅收的一個重要來源,如清朝乾隆年間制定了契稅法,規(guī)定賣地和典地的稅收比例,其后光緒、宣統(tǒng)年間都進行了新的改制。白契則不具備法律效力,買賣雙方發(fā)生訴訟時,官府不予承認。
“白契的大量存在,說明黎族在接受官方政治的同時,又較多地保存著相對自由的民間社會方式。”李景新說,黎族地契以白契為主并不奇怪,他曾向相關黎學專家請教過,在黎族的風俗中,這種土地交易是不允許漢人參與的,一般是由黎族半職業(yè)化的中間人或是村里德高望重的人士充當代筆人和證人。這種傳統(tǒng)不僅證明了該批地契為黎族地契,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為何紅契較少在黎族地契中出現(xiàn)。
由于海南與內陸隔著一條瓊州海峽,地處海南的黎族地契也呈現(xiàn)著鮮明的“海南特色”。資深收藏愛好者何云強表示,在海南紅契少、白契多,這與內地紅契多形成鮮明對比。究其原因,可能緣于地處偏遠的關系,朝廷對海南的控制也許“鞭長莫及”;也可能是,彼時海南人口少、土地多,而少數(shù)民族對土地的態(tài)度又較為隨意,無需官府力量的介入。
耕地和園地是兩大交易品種
“從土地的成色看,三亞崖城黎族地契所反映的交易土地主要有兩大類。第一類是耕地,第二類是園地。”李景新說。
翻看黎族地契,耕地交易是其中重要的一類。一張名為“韋亞蘿斷賣田契”的黎族地契中,就記載了清道光十七年3月20日,樂東千家地區(qū)的韋亞蘿兄弟“為因錢糧負累”,將田地賣斷給“本村吉保三”事宜。這類耕地交易地契的契約中多用“大熟田”、“田”字樣,單位大多用“坵”,也有用“項”的。如道光五年3月16日地契上寫“愿將身己下新收大熟田,土名坐落舊村東邊水井處大小三坵……”,同治十年3月23日的地契上寫“愿將祖父收斷村東邊井頭田一項,計種四稱,大小高低七坵……”。
“黎族地契中的園地交易,可分為菜園和樹園兩種。”李景新說,大概因為有耕地的性質,黎族地契中菜園的交易較少,道光十八年5月15日的地契寫“立典菜園人……”是該類地契的代表。
雖菜園交易較少,但種樹園地的交易卻比較普遍。“這類契約中使用的名稱多種多樣,單位多用‘塊’、‘所’,主要用于種檳榔。”李景新說,乾隆二十四年3月樂羅里二甲陳國器、安我“任承抱雷村黎人韋亞崖等有祖遺下空山壹塊……開墾種榔”。此類的土地交易數(shù)量較多,如道光五年4月24日的地契寫“有祖遺下身己分光地一塊,計柯陸百柯……”,下文中說明用以種榔;嘉慶二十四年2月初八的地契寫“光園一塊,種榔有千余枝……”
見證黎族土地制度變更
地契的出現(xiàn)是私有制和商品不斷交換的產物,伴隨著商品貨幣關系的發(fā)展,契約逐漸由習慣方式向法律形式轉化。作為直接經濟活動的產物,三亞發(fā)現(xiàn)的黎族民間地契最直觀地反映了該地區(qū)黎族從明末到民國時期民間土地制度、土地交易的情況。
合畝制是古老的農業(yè)公社制度,在古時的黎族地區(qū)非常盛行。合畝制由數(shù)戶至一二十戶有血緣關系的家庭組成,一個合畝約相當一個父系小氏族。在氏族內部,土地、牛只共同使用,集體勞動,共同消費,成員之間有互相幫助的義務,氏族內部人們過著平等的生活。合畝制時期的土地交易主要是以牛為媒介。
翻看黎族地契,李景新認為,社會結構發(fā)展到一定程度,土地私有制的情況才可能發(fā)生。合畝制的土地交易處于低級水平,三亞是海南島南部社會進程最快的地區(qū),以三亞崖城為代表的南部沿海地區(qū)黎族,至少在唐代以后就處于與漢雜居狀態(tài),漢化程度很高,經濟形式為家庭私有,是封建社會形態(tài)。崖城地契所反映的頻繁的土地交易便是該地區(qū)黎族土地私有的最直接的見證,與合畝制地區(qū)土地交易“以牛為媒介”的性質完全不同,而是在封建社會形態(tài)下因各種經濟原因所造成的土地交易。
道光六年的一件立限字據,記載韋亞五等祖父曾將田產一項賜過唐家作妝奩之用,至今先人冺歿,唐月牛勞執(zhí)崇禎年間斷契一張承繼,兩家爭端,請眾理論,唐月牛勞愿將此田交回韋家,韋亞五等也愿補回一定錢款,唐月牛勞將所執(zhí)斷契銷毀。
對此,李景新表示,黎族契約中直觀地反映了比較復雜的土地變更情況。變更的對象有田地、陰地、園地等;變更的形式有賣、典、家庭產業(yè)分配;賣地交易中有一賣再賣,典地交易中有典當、典租,轉租。也有事件非常復雜的立限方式,這些復雜而又活生生的經濟生活方式,在其他黎族文獻中是很難看到的。
折射黎族獨特的民俗文化
檳榔是中國南方居民迎賓敬客、款待親朋的佳果,黎族濃厚的檳榔文化在黎族地契里有著明顯的體現(xiàn)。
嘉慶十二年四月初十的一張契約上寫明,“愿持身己下受分榔園一所,光地種榔,有一千余柯,土名坐落墳山處,出斷長年與人種榔”;乾隆24年的一張黎族地契也反映了三月樂羅里二甲陳國器、安我“任承抱雷村黎人韋亞崖等有祖遺下空山壹塊……開墾種榔”。
“許多典契中說明土地用來種檳榔,說明檳榔種植在黎族種植經濟及日常生活中占據著重要位置。”李景新說。
在一些黎族地契的契文中,除土地價錢之外還往往記載一些物資條件,絕大多數(shù)附記中都是一只豬、兩只雞、一桶酒、一籮白米飯,有些契約中還會附加衣物。對此,李景新認為,這些記述比較直觀地反映出黎族飲食、服飾文化習俗,類似的記載,在大陸漢族地區(qū)是十分罕見,比如天津、河南的地契中就沒有這些記載,這其中凝聚著該地區(qū)土地交易過程中一些具有鮮明民族特色的民俗信息。
海南檔案解密地契印跡
古時,土地是一個家庭最重要的固定資產。若非有萬不得已的情由,是很少有家庭愿意將自己成員的名字署在地契賣方一欄。地契,作為中國舊時買賣或典當土地所訂立的契約,寥寥數(shù)十字的文字中,記錄了一個地區(qū)世事變遷的相關情況。
黎族是海南島特有的少數(shù)民族,受漢文化的影響,黎族地契自明代始在黎族社會中開始發(fā)揮其作用,具有鮮明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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