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游客遭遇強迫購物如何維權?旅行社擅自甩團如何處罰?日前,國家旅游局正式頒布了《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對一些經(jīng)常發(fā)生的旅游糾紛都有了具體的賠償標準。海南省旅游質監(jiān)所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海南省還未收到上級主管的正式通知,但會立即組織學習,要求各相關旅游企業(yè)貫徹落實。
新《標準》的一大亮點是旅行社與游客訂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預付的旅游費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應在合理期限內(nèi)通知游客,否則將按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其中,國內(nèi)旅游應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則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預付的旅游費用,并按下述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出發(fā)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出發(fā)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出發(fā)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出境旅游應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則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預付旅游費用,并按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新《標準》對于旅游購物方面的明文規(guī)定也是一大亮點。其中多條賠償細則是關于購物,如“出現(xiàn)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情況,旅行社需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未經(jīng)旅游者簽字確認,擅自違反合同約定增加購物次數(shù)、延長停留時間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同時,《標準》中明確規(guī)定,旅游者在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的,旅行社應負責挽回或賠償旅游者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旅行社或導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游者的購物款。
根據(jù)《標準》第5條規(guī)定,旅行社未經(jīng)旅游者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最高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
新《標準》還有以下規(guī)定:遺漏無門票景點的,每遺漏一處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違約甩團,賠30%違約金等規(guī)定。(南國都市報/記者 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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